2017年7月14日 | 分享到: | 來源: |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現發布《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程安東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實施,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指導和配合。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業務。
第三條 有本省常住戶口、且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并持有陜西省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不屬于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屬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按比例兩名殘疾人計算。各單位投資舉辦的福利企業或勞動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及革命傷殘軍人,仍在崗在職者,可計為本單位安排殘疾人數。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招聘。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人就業應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表》并附殘疾職工花名冊,按隸屬關系分別報送省、地、市、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表》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八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市、區)職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資計算,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的繳納數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確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其中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由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
第九條 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給予緩繳或減免。
第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逾期不繳納部分,可以通過銀行從該單位存款帳戶中劃轉,并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多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后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