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 | 分享到: |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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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連江縣殘疾人教師林傳華參加當地公辦教師統招,總成績第一,因身體殘疾無法被錄取。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此舉是依照省教育廳頒布的體檢標準來執行,暫無更好的解決辦法。律師表示,該規定與殘疾人保障法立法精神相抵觸,屬于職業歧視。(8月8日新京報)
殘疾人士本來就應該成為政府和社會關心照顧的對象。現在卻在公辦教師招錄中無法被錄取,無疑等同于雪上加霜。而作為財政供養的用人單位,在善待殘疾人時更應起到表率作用,優先錄用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此事件也凸顯出相關部門在優待殘疾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時機械教條,缺乏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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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就業促進法更是強調,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這一系列法律無不強調殘疾人在就業方面享有不受歧視,平等對待,機會均等的權利。
從報道可知,林傳華具備相應的學歷,又取得了教師資格證,并在招錄時取得總成績第一。但僅僅因為其肢體殘疾便被拒之門外,這顯然是對其精神的強烈刺激和平等就業權利的嚴重侵害。教育部門回應稱,其之所以拒絕錄用林傳華,主要依據是其不符合省教育廳頒布的體檢標準。而《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上肢不等長超過5cm,脊柱側彎超過4cm,肌力3級以上、胸廓畸形、肢殘或體殘者,不合格。這等同于從體檢方面直接將殘疾人士排除在外,認為其體檢標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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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很多體檢標準均針對的是身體健康,肢體健全的人。肢體有損傷、身體功能存在障礙的殘疾人根本不能教條地套用這一標準,否則所有殘疾人均會被擋在門外。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觀念的提升,科技的進步,很多行業均逐漸放寬了體檢要求。如之前,乙肝患者往往因體檢不合格被拒絕錄用,2015年,人社部修訂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那么,肢體殘疾者憑什么在就業方面低人一等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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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應注意的是,該教師在參加公辦教師統招前,曾在某私立學校任教,業務能力和表現均不錯。這充分說明其殘疾程度并不會給教學工作帶來太大負面影響。政府部門在優待照顧殘疾人就業方面,本應比民營企業更加盡心盡力,發揮模范表率作用。現在其卻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能夠在民辦學校就業的殘疾人,顯然難以服眾。
在保護殘疾人權益,維護其平等就業權方面,有關部門不能再敷衍了事。而應積極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政策,讓殘疾人平等就業落到實處。一是應拿出專門崗位招錄殘疾人士,二是凡是不影響具體工作的崗位,均不應拒絕招錄殘疾人,并在體檢標準上有針對性地予以放寬。這樣才能讓殘疾人感受到社會和制度溫暖,不因身體殘疾被拒之門外。
文章來源南方網